地方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地方经济金融发展、地方金融监管与地方金融风险救助之间的职责不完全一致
中央监管部门关注的是中长期国内金融市场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而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作为地方政府的组成部门,其职能除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地方金融稳定外,地方政府往往还要求地方金融能够推动经济发展。总体而言,地方金融办的职能,首要的是融资和招商,其次才是监管和化解风险。因此,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市的金融办主要为地方发展融资,存在重发展、轻监管的现象。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还关注如何突破现有的金融体系约束,通过强化地方金融,加快金融机构集聚,尽可能拉动当地经济快速增长。一些欠发达省份和发达省份的欠发达地区,还存在通过行政干预来促进地方金融的发展。如一些地方的金融办或金融管理局制定社会融资和贷款任务,对地方金融机构(如农商行、农信社、村镇银行)进行考核排名,考核贷款增速,并对排名靠前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
尽管地方政府已在事实上广泛参与地方金融监管,但却面临着严重的金融监管与风险处置责任不对称问题。由于区域性金融风险与地方经济存在复杂的内在联系,地方政府承担主要风险处置责任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有效性也已被实践所证明,但地方政府却不具有与之对称的金融监管职责,往往都是在金融机构出现风险事件后才被动参与,承担风险损失和风险处置等职责。
地方风险救助体系建设滞后。如尽管有国务院主导的地方金融风险处置案例(如德隆案件),但方式是一事一议,地方在处置风险中可动用的资源并未明确,风险分担比例及如何分担也缺乏制度性规定。尽管有风险应急预案,且有年度演习,但预案仍仅限于本部门,能否实施跨部门、跨行业仍需验证。
2.地方金融监管重审批、轻日常管理,存在重叠和空白
在执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过程中,各地的金融办也往往注重对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的审批,在日常监管方面则作为不多。这在一定程度上与监管能力和力量不足有关。
由于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的垂直部分监管和地方金融办有限的监管力量,导致地方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既存在监管真空,也存在重复监管。比如农商行受到重复监管,市县级别的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存在监管真空。在跨省监管方面,虽有些省市举行了跨省的联席会议,但以沟通经验教训为主,缺乏监管上面的协调。考虑大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类金融之间的跨省联系越来越密切,跨省金融监管合作的缺失,将给地方金融监管带来较明显的真空。
3.改革不配套制约了地方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还高度取决于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相关配套改革。但目前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中央金融监管机构中央层与派出机构之间职责的划分和调整等,已制约了地方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一是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绝大部分的地方政府对部分金融机构拥有资产和人事管理权,还是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但由于同时作为股东和监管者,存在较大的利益冲突,也缺乏监管的必要手段,往往只能在大的问题暴露后,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去做被动处置。
二是中央金融监管机构中央层与派出机构之间职责的划分和调整。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缺乏必要的自由裁量权,无法立足实际对地方金融实施更有针对性的监管,以体现区域特征和差异性,从而更有利于中央监管机构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增强地方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陈道富:长安街读书会成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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